出國留學網專題頻道共同犯罪欄目,提供與共同犯罪相關的所有資訊,希望我們所做的能讓您感到滿意! 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此之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共同犯罪人除主犯、從犯、脅從犯之外,還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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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為大家提供公務員公共基礎法律知識:“分頭行動”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希望大家仔細查看本文,復習相關知識點!祝你備考順利!
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那如果兩個人不是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的,還能構成共同犯罪嗎?我們來看這樣一個案例。
被告人朱某與被告人白某于2016年年初在蘭州相識,因游手好閑沒有收入,二人即商議深夜在馬路上搶劫路人賺點小錢。對于搶劫一事達成一致后,兩被告人即在蘭州準備了彈簧刀、面具、繩索等作案工具,伺機作案。在預備作案期間,二人同住一間房,并約定日常開支對半開,但對于搶劫一事,兩人商量分頭行動,互不過問各自能搶得多少錢,也不需要把各自搶劫得到的東西拿出來用以均分。案發(fā)當日深夜12時許,二人同時出門,沿某大道一個往東,一個往西,被告人朱某遇到一女學生,以彈簧刀威脅搶得其現金300元和手機一個;被告人白某以同樣的手法搶得一男子現金500元、手機一個。
關于本案的定性,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朱某和白某沒有共同實施搶劫,二人并不成立共同犯罪。第二種觀點認為,朱某和白某二人成立共同犯罪。
我們日常所見大部分的共同犯罪,都是共同犯罪人共同實施實行行為,從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但是,在本案中,二被告人約定“分頭行動”,在實行行為階段,兩人是彼此獨立的,所以有人認為二人沒有共同行為而不成立共同犯罪。根據共同犯罪的概念,我們可以知道,共同犯罪有三個基本特征:第一,主體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這是共同犯罪的主體特征;第二,從犯罪的客觀方面來看,各個共犯人必須有共同的行為,這是共同犯罪的客觀特征;第三,從犯罪的主觀方面來看,各個共犯人必須有共同的故意,這是共同犯罪的主觀特征。結合本案,朱某、白某二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符合二人以上的主體條件,且二人在各自實施犯罪行為前有過對于犯罪手段、犯罪時間地點的交流,可以認定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本案中,朱某、白某的行為的確沒有發(fā)生在特定的同一對象上,但是,他們在蘭州及賓館都商量過犯罪手段及犯罪的時間地點,成立共同預備行為;并且,他們之間一起商議、一起出門作案,對彼此成立幫助行為,他們之間由于存在這種相互影響、相互鼓勵的關系,因而應視為有共同行為的事實。綜上所述,雖然朱某、白某在實施搶劫行為時“分頭行動”,但是他們存在共同商議、共同準備作案工具、共同出門作案的行為,應當以共同犯罪論處。
2015年2月1日下午,汪涵的同事謝某在坡子街逛街時,發(fā)現某餐飲店使用汪涵的肖像做廣告。這張海報的畫面是這樣的:“汪涵手持菜品,并配以汪涵供職的湖南衛(wèi)視臺標和名稱,中間印有‘湘水謠湘菜基地十二年榮稱吃貨明星’字樣?!敝x某于是將此事告訴了汪涵的經紀人毛某。毛某立即給這家餐飲店打去電話,稱這家餐飲店已經侵犯了汪涵的肖像權,要求立即撤下該海報架。這家餐飲店服務員接到電話后,表示同意將該請求轉告經營者。2015年7月,汪涵發(fā)現這家餐飲店仍在使用其肖像做海報招攬生意。于是,汪涵將這家餐飲店起訴至天心區(qū)法院,并提出了四項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停止使用原告肖像、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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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小編為大家提供公務員公共基礎法律知識:共同犯罪,一起和小編來復習一下吧!希望大家能好好掌握這個知識點!
一、概念
《刑法》第25條規(guī)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痹诟拍钪行枰⒁鈨牲c:1.二人以上包括二人;2.二人以上過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典型例題:(判斷)共同犯罪是兩人以上共同犯罪。(×)
二、 構成條件
(一)主體
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都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案例引導:1.張三邀請13歲的侄子跟他一塊兒去搶劫,弟弟同意并前往。此情形不構成共同犯罪,因為年滿14周歲才能成為搶劫罪的犯罪主體。此處張三單獨構成搶劫罪。2.老王對工友老張恨之入骨,讓精神病小李將老張砍成重傷。此情形亦不構成共同犯罪,因為小李是精神病,無法辨認自己的行為,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此處老王單獨構成故意傷害罪,是間接正犯。
(二)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謂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lián)絡,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決意參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狀態(tài)。
下列情形由于主體不具備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不成立共同犯罪:
1.同時犯不構成共同犯罪。所謂同時犯,是指沒有共同實行犯罪的意思聯(lián)絡,而在同一時間針對同一目標實行同一犯罪。案例:張三到首富家盜竊時,碰見了另一正在盜竊的人,各自偷完后離開。
2.同時實施犯罪而故意內容不同,不構成共同犯罪。案例:張三和李四都與王五有仇,相約去教訓王五。但張三是重打他一頓,而李四想殺了他。張三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李四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
3.實行犯過限,過限部分不構成共同犯罪。案例:張三與李四相約去王五家盜竊,張三在外面望風時,李四在屋內實施了強奸行為。張三的行為僅構成盜竊罪。李四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和強奸罪。二人構成盜竊罪的共犯,強奸罪不構成共犯。
4.事前無通謀,事后窩贓銷贓不構成共同犯罪。案例:張三偷來一臺電腦,找到好友李四幫其售出。由于張三在盜竊前并未與李四協(xié)商分工,無意思聯(lián)絡,張三單獨構成盜竊罪。李四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三)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須要共同的犯罪行為。所謂共同的犯罪行為,是指各犯罪人為追求同一危害社會結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實施的相互關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為。在發(fā)生危害結果時,其行為均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三、 共同犯罪的種類
(一)主犯
《刑法》第26條規(guī)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狈缸锛瘓F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需注意犯罪集團的人數為三人以上,包括三人。區(qū)別于共同犯罪的二人以上。此外,必須是較為固定的組織。組團實施某一犯罪后散伙,不屬于犯罪集團。
案例:張三打算實施入戶盜竊,自己踩點之后找李四幫其望風。張三在盜竊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二)從犯
《刑法》第27條規(guī)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鄙鲜?..
小編今天和大家一起來復習公務員公共基礎法律知識:《刑法》中共同犯罪的認定,希望大家能快速掌握共同犯罪的判斷和認定!爭取不失分!
公務員公共基礎法律知識:《刑法》中共同犯罪的認定
在事業(yè)單位考試中刑法的考察方式相對比較靈活多變,既涉及到識記型考點也涉及到理解型考點,學生在學習過程當中雖然對刑法知識較為感興趣,但是對于一些細節(jié)考點的區(qū)分做的并不到位,極其容易出現知識點混淆,易錯知識點反復犯錯等情況。對于刑法總論當中的知識點更是刑法中的重中之重,既可以出識記型的考點,也可以出理解性考點的考題,所以對于總論中一些概念的運用,不僅要熟悉考點,還要學會使用考點判斷題目情形。今天就著重講解一下在刑法總論中關于共同犯罪的判斷和認定。
構成共同犯罪條件有三: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犯罪的行為;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是在實際生活當中關于共同犯罪是否構成的情形還有一些爭議,因此我們還需要反面去了解不夠成共同犯罪的相似情形。
1、共同過失行為:由于共同犯罪要求共同的意思聯(lián)絡,而過失不存在意思聯(lián)絡行為,因此,雖然客觀上共同造成了同一后果,但缺少共同犯罪的主觀方面,因此不屬于共同犯罪情形。
2、同時犯:有相同的故意犯罪內容而沒有意思聯(lián)絡。例如甲乙二人碰巧同時入戶盜竊一戶人家,但是事前沒有聯(lián)絡,雖然造成了同一損害后果但是同樣不具有事前的意思聯(lián)絡,各自分別構成犯罪而不構成共犯。
3、同時實施犯罪而故意內容不同:雖然二者都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是所報的主觀態(tài)度是不同的,此時對于造成的結果也應該分別定罪處罰。
4、實行犯過限:共同實施了犯罪但是其中有人實施超出共謀范圍的其他行為。此時對于超出部分也不構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入室盜竊,甲望風乙行竊,行竊過程中還實施了強奸行為,此時甲乙之構成盜竊罪的共同犯罪,而強奸罪只有乙單獨構成。
據此我們會發(fā)現,在判定共同犯罪的過程當中,共同的意思聯(lián)絡是比較重要的判斷標準和條件,在實際做題過程中需要找準題目信息從而進行準確判斷。相信通過大家不斷的練習,就能夠清楚進行考點區(q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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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試《刑法》章節(jié)考點預習: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
【知識要點】任意共犯,指一人可以實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的情況。
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則明文規(guī)定必須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的犯罪。
對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對向的行為為要件的犯罪。對向犯可分三種情況:
一是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二是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都不同,如賄賂罪中的行賄與受賄。
三是只處罰一方的行為,如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只處罰販賣者,不處罰購買者;但為了購買而唆使沒有犯罪意圖的人犯罪,則構成相關犯罪的教唆犯。
注意:對向犯的情形不一定都成立共同犯罪:如果只有一方成立犯罪,就不屬于共犯;當雙方都成立犯罪時,才成立共犯。將這種情形認定為共同犯罪的重要影響在于:犯罪分子自首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交待同案犯的罪行,故在對向犯雙方都成立犯罪的時候,只有交待了對方的行為,才能認定自首。事后對方再交待該犯罪行為的,屬于交待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不能認定自首。
二、簡單共同犯罪與復雜共同犯罪
【知識要點】復雜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實行、組織、教唆、幫助等分工。對這幾種共同犯罪人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別處罰。
簡單共同犯罪,又稱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的情況。簡單共犯刑事責任追究原則: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區(qū)別對待原則;罪責自負原則。
【例】甲、乙共謀傷害丙,進而共同對丙實施傷害行為,導致丙身受一處重傷,但不能查明該重傷由誰的行為引起。對此,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由于證據不足,甲、乙均無罪
B.由于證據不足,甲、乙成立故意傷害(輕傷)罪的共犯,但都不對丙的重傷負責
C.由于證據不足,認定甲、乙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較為合適D.甲、乙成立故意傷害(重傷)罪的共犯
解析:本題主要考核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理。
部分實行全部責任是司法考試中的重要考點,基本上每年的命題都會涉及。
在共同正犯中,由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實行犯,其行為相互聯(lián)系、相互配合,形成一個有機整體,所以共同犯罪中的因果關系,是討論作為有機整體的共同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在共同犯罪中,無論是由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還是其中的一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導致危害結果,也無論能否查清具體由誰導致,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要對其承擔刑事責任。這就是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
1.本案中,甲、乙共謀傷害丙,并且共同對丙實施了傷害行為,甲、乙成立故意傷害罪的共犯。按照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無論重傷結果是甲還是乙導致,也無論能否查清是誰導致的,甲、乙兩人都要對對共同犯罪行為導致的結果承擔刑事責任,所以甲、乙成立故意傷害(重傷)罪的共犯。D選項說法正確。
2.ABC三個選項的共同點是都堅持認為“證據不足”,這一說法的前提是被害人“身受一處重傷,但不能查明該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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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試《刑法》章節(jié)考點預習: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
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體:必須是兩人以上。
1.這里兩人以上,既可以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兩個以上的單位,還可以是兩個以上單位和自然人的結合。
2.如果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犯罪,我國傳統(tǒng)觀點認為,在自然人犯罪的情況下,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須至少有兩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反之,如果雖然是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實施犯罪,但其中,只有一個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那么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罪的工具,屬間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但司法考試已經改變傳統(tǒng)觀點,認為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因為存在阻卻責任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應當按照共同犯罪處理。
【例】甲(15周歲)求乙(16周歲)為其搶奪作接應,乙同意。某夜,甲搶奪被害人的手提包(內有1萬元現金),將包扔給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開。乙害怕坐牢,將包扔在草叢中,獨自離去。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D)
A.甲不滿16周歲,不構成搶奪罪
B.甲與乙構成搶奪罪的共犯
C.乙不構成搶奪罪的間接正犯
D.乙成立搶奪罪的中止犯
(二)客觀方面:必須有共同的行為。
這里共同的行為,既包括共同的實行行為,還包括幫助行為、教唆行為、組織行為,甚至是共謀的行為。
【例】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ABCD)
A.甲與趙某共謀共同殺蘇某,但趙某因病沒有前往犯罪地點,由甲一人殺死蘇某
(三)主觀方面:必須有共同的故意。
共同的故意包括三項要求:
第一,都必須是故意的。兩人都是過失不成立共犯;一人故意、一人過失也不成立共犯
第二,故意的內容必須相同。兩個以上的人犯罪故意的內容完全不同,譬如,一人是殺人的故意,一人是盜竊的故意,不成立共犯。
第三,必須存在意思聯(lián)絡。故意的內容雖然相同,但沒有意思聯(lián)絡的,也不成立共犯。
【例】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離職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機逃走,但剛跑到監(jiān)獄外的樹林即被抓回。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
A.甲主觀上是過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無通謀的共犯
C.甲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
D.乙不構成脫逃罪
那么,成立共同犯罪,是否要求各共同犯罪人故意的內容完全相同呢?對此,理論上存在全部共同說和部分共同說之爭。全部共同說認為,成立共同犯罪,必須故意的內容完全相同,如果故意的內容不完全相同,不成立共犯,應當對各犯罪人分別定罪量刑。部分共同說認為,各犯罪人故意的內容不完全相同,但是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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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試二卷刑法提分考點: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構成共同犯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主體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各個共同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3)各個共同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結構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間結合的方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可以分為:
任意/必要 共同犯罪;
事前 有/無 通謀的共同犯罪;
簡單/復雜 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犯罪集團。
3.犯罪集團
犯罪集團是一種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
4.共同犯罪人的種類及其刑事責任
《刑法》根據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把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四種。
(1)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2)從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共同犯罪的人。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罰。
(3)脅從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處于被動地位、罪行也比較輕。
(4)教唆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教唆犯必須有教唆他人實施犯罪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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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試二卷《刑法》考點:共同犯罪
一、構成要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體:必須是兩人以上。
1.這里兩人以上,既可以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兩個以上的單位,還可以是兩個以上單位和自然人的結合。
2.如果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犯罪,我國傳統(tǒng)觀點認為,在自然人犯罪的情況下,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須至少有兩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反之,如果雖然是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實施犯罪,但其中,只有一個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那么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罪的工具,屬間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但司法考試已經改變傳統(tǒng)觀點,認為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因為存在阻卻責任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應當按照共同犯罪處理。
(12年)9.甲(15周歲)求乙(16周歲)為其搶奪作接應,乙同意。某夜,甲搶奪被害人的手提包(內有1萬元現金),將包扔給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開。乙害怕坐牢,將包扔在草叢中,獨自離去。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D)
A.甲不滿16周歲,不構成搶奪罪 B.甲與乙構成搶奪罪的共犯
C.乙不構成搶奪罪的間接正犯 D.乙成立搶奪罪的中止犯
(二)客觀方面:必須有共同的行為。
這里共同的行為,既包括共同的實行行為,還包括幫助行為、教唆行為、組織行為,甚至是共謀的行為。
(08延)55.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ABCD)
A.甲與趙某共謀共同殺蘇某,但趙某因病沒有前往犯罪地點,由甲一人殺死蘇某
(三)主觀方面:必須有共同的故意。
共同的故意包括三項要求:
第一,都必須是故意的。兩人都是過失不成立共犯;一人故意、一人過失也不成立共犯
第二,故意的內容必須相同。兩個以上的人犯罪故意的內容完全不同,譬如,一人是殺人的故意,一人是盜竊的故意,不成立共犯。
第三,必須存在意思聯(lián)絡。故意的內容雖然相同,但沒有意思聯(lián)絡的,也不成立共犯。
(10年)2.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離職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機逃走,但剛跑到監(jiān)獄外的樹林即被抓回。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
A.甲主觀上是過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無通謀的共犯
C.甲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 D.乙不構成脫逃罪
那么,成立共同犯罪,是否要求各共同犯罪人故意的內容完全相同呢?對此,理論上存在全部共同說和部分共同說之爭。全部共同說認為,成立共同犯罪,必須故意的內容完全相同,如果故意的內容不完全相同,不成立共犯,應當對各犯罪人分別定罪量刑。部分共同說認為,各犯罪人故意的內容不完全相同,但是有部分相同的,在部分相同的范圍...
下面是出國留學網為您整理的2017公共基礎知識重點:共同犯罪,歡迎閱讀。
在事業(yè)單位綜合基礎知識的考察中,刑法盡管考察的不多,但共同犯罪一直都是刑法學習的一個難點,很多區(qū)縣的考試都喜歡在共同犯罪中設點考察。今天我們就來辨析一下共同犯罪的知識點和考察形式。
共同犯罪的概念表述的很簡單,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從中可分析出構成共同犯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①主體條件。即犯罪主體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②客觀條件。即各個共同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③主觀條件。即各個共同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一方故意另一方過失或者雙方均為過失的,不構成共同犯罪。即兩個人都要具備相應的年齡和能力,這與我們前面學過的犯罪主體遙相呼應,兩個12歲的小孩共同殺人,算不算共同犯罪呢?兩個15歲的小孩共同盜竊,算不算共同犯罪?都是不算的,因為都沒有達到相應的責任年齡。并且要正確理解“共同的”,這里要區(qū)分共同犯罪和同時犯,即碰巧同時故意針對同一個人或同一犯罪客體犯罪,這樣算不算共同犯罪?也不算,因為我們要強調共同犯罪人之間要有主觀上的意思聯(lián)絡。
那我們來看一道題,醫(yī)生想要殺死一個病患,把毒藥調好后放入針筒,交給不知情的護士,護士給病患注射后,病患死亡。醫(yī)生和護士是共同犯罪么?答案為不是,因為護士沒有犯罪故意,也沒有與醫(yī)生主觀上的意思聯(lián)絡。
根據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中國刑法把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四種,并對之分別規(guī)定了不同的處罰原則:
1.主犯。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領導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2.從犯。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脅從犯。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教唆犯。教唆犯是指唆使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產生犯罪意圖的共同犯罪人。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對于教唆未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被教唆者沒有犯被教唆的罪行的,對教唆犯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這里面主要的考點為不同的犯罪人之間,處罰的要求是不一樣的,需要大家認真去記??疾旆绞奖热纾航趟舴笐敯凑罩鞣竵硖幜P,這句話對不對?應當是按作用來處罰。這種原文考察的方式在事業(yè)單位中屢見不鮮。那我們再看一道題。
1.甲(35歲)和乙(35歲)離婚,育有一女丙(8歲),離婚后,丙跟爸爸乙一起生活,一次丙去看望媽媽甲,甲教唆丙在爸爸的酒杯里下毒。丙聽從甲的話,乙中毒而死,享年35歲。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甲和丙是共同犯罪 B.甲是教唆犯
C.甲應判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 D.甲應判教唆罪從重處罰
答案為C。首先由于丙才8歲,不承擔任何責任,甲和丙不可能構成共同犯罪。因此A選項不選。因為不構成共同犯罪,所以沒法分主犯、從犯、教唆犯等,所以B選項也不選。而中國根本就沒有教唆罪,因此D選項也不選,本題答案為C。由于甲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甲應當從重處罰,而丙才8歲,不承擔任何責任,此處可理解丙是犯罪工具,甲借工具之手把乙殺死,甲是間接實行犯。故本題只有甲承擔責任,應判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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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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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卷二刑法考點: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
【知識要點】任意共犯,指一人可以實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的情況。
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則明文規(guī)定必須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的犯罪。
對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對向的行為為要件的犯罪。對向犯可分三種情況:
一是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二是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都不同,如賄賂罪中的行賄與受賄。
三是只處罰一方的行為,如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只處罰販賣者,不處罰購買者;但為了購買而唆使沒有犯罪意圖的人犯罪,則構成相關犯罪的教唆犯。
注意:對向犯的情形不一定都成立共同犯罪:如果只有一方成立犯罪,就不屬于共犯;當雙方都成立犯罪時,才成立共犯。將這種情形認定為共同犯罪的重要影響在于:犯罪分子自首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交待同案犯的罪行,故在對向犯雙方都成立犯罪的時候,只有交待了對方的行為,才能認定自首。事后對方再交待該犯罪行為的,屬于交待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不能認定自首。
二、簡單共同犯罪與復雜共同犯罪
【知識要點】復雜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實行、組織、教唆、幫助等分工。對這幾種共同犯罪人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別處罰。
簡單共同犯罪,又稱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的情況。簡單共犯刑事責任追究原則: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區(qū)別對待原則;罪責自負原則。
【例】甲、乙共謀傷害丙,進而共同對丙實施傷害行為,導致丙身受一處重傷,但不能查明該重傷由誰的行為引起。對此,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由于證據不足,甲、乙均無罪
B.由于證據不足,甲、乙成立故意傷害(輕傷)罪的共犯,但都不對丙的重傷負責
C.由于證據不足,認定甲、乙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較為合適D.甲、乙成立故意傷害(重傷)罪的共犯
解析:本題主要考核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理。
部分實行全部責任是司法考試中的重要考點,基本上每年的命題都會涉及。
在共同正犯中,由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實行犯,其行為相互聯(lián)系、相互配合,形成一個有機整體,所以共同犯罪中的因果關系,是討論作為有機整體的共同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在共同犯罪中,無論是由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還是其中的一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導致危害結果,也無論能否查清具體由誰導致,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要對其承擔刑事責任。這就是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
1.本案中,甲、乙共謀傷害丙,并且共同對丙實施了傷害行為,甲、乙成立故意傷害罪的共犯。按照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無論重傷結果是甲還是乙導致,也無論能否查清是誰導致的,甲、乙兩人都要對對共同犯罪行為導致的結果承擔刑事責任,所以甲、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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