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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失業(yè)保險金制度,一般是提供予僱員遇到裁員,或因一些非僱員可主動控制的因素而引致失去工作,或因工傷、懷孕而停工者,塬則上若當事人主動辭工、有工不做者,或是因工作上犯過失而遭開除,是領不到失業(yè)保險金的。
辦理失業(yè)保險金申請的聯(lián)邦政府辦事處
決定發(fā)放保險金與否的失業(yè)金委員會,最近就拒絕發(fā)放失業(yè)金給一名自行向僱主辭職的僱員,當事人不服,雙方兩度法庭相見,但兩次官司失業(yè)金委員會都輸了。
這宗失業(yè)金的第一次官司,是當事人被拒發(fā)失業(yè)金后,上訴到社保仲裁法庭的普通庭,他陳述的理由包括上班后沒時間去求職面試,故是被逼辭職。
至于其他理由,還有是實際的工作與當初應徵時所希望的崗位有很大差異,且毫無調換崗位的可能性。
加拿大失業(yè)金委員會認為那名僱員是沒有合理理由辭職,因此不應向其提供失業(yè)金。
失業(yè)金委員會與那名僱員先是在社保仲裁法庭的普通庭對質,委員會認為,除了離職,當事人僱員還可以採取的其它辦法,就是一邊繼續(xù)留在現(xiàn)有工作崗位上,另一邊就去尋找別的工作。
邊上班邊面試難兼顧
而當事人向普通庭仲裁官稱,一邊工作一邊求職的做法對他來說難以做到。因為在他的上班時間內,如何抽空去參加招聘面試,就是他難以克服的困難。
他既不能向僱主道明實情,要求請假一天去參加面試,因為這樣的面試會不斷有。他也不愿說謊欺騙僱主,為自己去參加求職面試而編造各種理由。
他最終找到了新工作,是在他辭職之后全力投入求職才得以實現(xiàn)。
那僱員也曾向僱主申請,看是否有可能把他調去其它部門,從事他最初應聘到這家公司時所要的后勤經(jīng)理工作。
對此,普通庭仲裁官又引用了另一案例,司法部與Chaoui訴訟案,受理Chaoui案的聯(lián)邦法院上訴庭法官認為,當事人離職的理由是,他應聘進公司后,分派給他的實際工作,與他求職時僱主許諾給他的職位有很大區(qū)別,這可以作為他合理自愿離職的理由。
綜合所述,普通庭仲裁官認為,當事僱員在辭職之前就已經(jīng)試圖去找新工作,但卻發(fā)現(xiàn)難以兼顧;他也向僱主問話,看是否可以轉去其它部門,但僱主也明確回答,既沒有其它部門可以轉職,也沒有那僱員想要的后勤經(jīng)理工作。
期望落空辭職情有可塬
在此種情況下,以那名僱員當時所從事的訂單受理員工作來看,與他期望的工作有很大差異,因此他辭職是情有可塬。
對于普通庭仲裁官的判決,失業(yè)金委員會則認為,這樣的說法并沒有證據(jù)支持,僱員的實際工作與求職時的期望并無實質區(qū)別。而且仲裁官在引用上述案例時,并沒有從法理上說明,這些先例如何可以應用到本案中。
委員會還認為,那名僱員要達到合理辭職的標準,需證明他的工作條件已經(jīng)到了無法忍受的地步,他除了辭職沒有其它的選擇。但此案的當事人并不符合這一標準。
這次輪到了失業(yè)金委員會不服,到社保仲裁法庭上訴庭上訴。
對于委員會的反駁,社保仲裁法庭上訴庭仲裁官認為,委員會認定僱員離職的理由是對所從事的工作不滿。而普通庭仲裁官認定的是,他入職后卻未能從事他塬本申請的崗位,只有大約5%左右的工作內容,與他應聘想做的那個后勤經(jīng)理崗位相符,這...
澳洲留學保證金是留學重要的一個環(huán)節(jié),澳洲留學保證金是申請留學簽證的關鍵,以下是澳洲留學保證金的詳細介紹。
澳大利亞移民局(DIAC)發(fā)表公告,在赴澳學生簽證審核程序、擔保金要求以及畢業(yè)后獲得工作簽證等多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有利于中國學生的措施,這些措施已從去年11月5日起開始實施,并將于2012年、2013年陸續(xù)完成。
澳洲留學保證金減少存約7萬澳元就夠了
簽證流程的簡化還表現(xiàn)在學費、生活費資金證明和存款歷史上。來自AL3國家的學生(中國大陸學生包括在內)在2011年11月5日之前要求提供24個月的學費、生活費資金證明,存款歷史三個月;而從2011年11月5日開始,來自AL3國家的學生只需提供18個月的學費、生活費資金證明,歷史存款三個月即可。
以澳洲本科2萬澳幣一年的學費、1.8萬澳幣的生活費計算,以往需要存約8萬澳元的保證金,如今存約7萬澳元即可。另外,相對于澳大利亞移民局2011年4月前要求至少6個月存款歷史記錄,歷史存款的周期縮短,緩解了留學家庭的經(jīng)濟壓力,有了更多的資金周轉保障。
移民局再次強調了擔保金來源的證明。移民局官員在今后會更加嚴格的考察學生及擔保人的工作及收入歷史、資金來源、擔保金形式(存款或留學貸款)。例如,學生采用留學貸款作為擔保金,則需要此筆留學貸款可供學生自由使用,此外學生或擔保人在學生留學前及在澳留學期間,能夠證明有足夠的經(jīng)濟能力償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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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留學簽證對申請人的要求很高,審查也十分嚴格,其中,擔保金這一項要求就難住了很多同學和家長,通過本文的詳細介紹,相信大家會有所了解。
在申請2013年加拿大留學時,往往需要學生家庭提供保證金。加拿大留學保證金依學生所申請的學校類型不同而不同。通常來說,申請加拿大的高中課程,需要提供60萬元左右的保證金;申請社區(qū)學院的資格證書或大專課程,需要提供30萬元左右的保證金;申請大學本科課程,需要提供40萬元左右的保證金;申請研究生課程,需要提供25-35萬元左右的保證金。
加拿大留學擔保金要求有12個月以上的存款歷史,其真正用意并不是一定追求12個月,而是要證明這些存款確實是申請人或擔保人的收入來源,而不是為了留學臨時拼湊出來的。12個月的存款歷史要求并非沒有靈活性,有些款項達不到12個月歷史,如果解釋的清楚合理,也有可能獲得簽證。也就是說,根據(jù)一些學生的特殊情況,保證金的數(shù)額也可以向下浮動。只要家庭有足夠的收入,加拿大保證金歷史的門檻并非難以跨越。
其實,只要家庭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完全可以在準備去加拿大留學的前一年,提前進行擔保金的準備,并合情合理地梳理資金歷史,從而達到使館要求。
中國經(jīng)濟實力增強,加拿大駐中國使館的簽證官也了解中國國情,所以不僅銀行存款可以作為保證金,基金、債券、股票、保險也可以作為保證金的一部分,但要能說明合理來源。在辦理加拿大留學的時候,也可以請有經(jīng)濟實力、居住在國內或國外的親屬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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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政府為鼓勵高等教育,對有志上大學、學院的人,不論年齡與婚否,經(jīng)審查合格,聯(lián)邦和省政府借給無息學生貸款。在學生學習期間,由聯(lián)邦和省政府支付學生貸款的利息。待學生畢業(yè)半年后,開始以當時銀行利息利率為標準,分期償還借貸的政府助學金。
一、貸款條件:
(1)有工卡的加國公民或移民;
(2)證實有經(jīng)濟困難;
(3)需貸款完成學業(yè);
(4)在被政府認可的大學、學院全日學習,或至少上60%的全日制大學課程;
(5)在學習期間成績不能低于中等水平;
(6)無拖欠不還學生貸款的紀錄;
(7)申請人需填表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審核批準,才可去指定銀行辦理學生無息貸款。
二、貸款期限:
學生貸款的時間一般是根據(jù)學生所學專業(yè)需要的時間,額外再加一年。例如四年可完成的專業(yè),學生貸款可達五年。但每個人一生享用無息學生貸款的時間不得超過340周,約6.5年。且并不是每個學生都被批準貸款如此長的時間,要視個人專業(yè)等具體情況而定。
三、貸款數(shù)額:
貸款數(shù)額,一般根據(jù)個人經(jīng)濟狀況和政府規(guī)定的基本生活水準來計算,由政府審核部門決定,每個學生不等,但每人累計總數(shù)額不得超過3.5萬加元。
BC省目前學生貸款基本生活水平標準:每周生活費:不住父母家的單身學生為$204,住父母家的單身學生為$88;單身父親或母親(不包括孩子)為$267,已婚學生夫婦倆人為$413,學生的孩子為$100。另外,政府還減免償還學生貸款項目,加拿大政府為了鼓勵學生們完成大學學業(yè),在學生畢業(yè)時,政府根據(jù)學生的經(jīng)濟狀況和學習成績等情況,對學生貸款的償還,給予不同數(shù)量減免。學生必須在畢業(yè)前填表向政府申請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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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1996年關稅法,納稅額以物品實際價值(或估價)的30%征收。免征稅物品如:自來水筆、打火機、書籍、報刊雜志、香水、化裝品(不包括撲粉)、便攜式收音機、手表、照相機、攝相機、電腦、漁具、球類(除高爾夫球)、各種音樂器材(除鋼琴)等。
根據(jù)1988年海關法第19條,外籍訪客如能滿足下列條件可享受若干商品免納關稅待遇:
1、有關物品系由訪客隨身或放在行李中攜帶;
2、有關物品系平時經(jīng)常使用的私用物品;
3、訪客需說服海關官員他并非馬來西亞居民并打算訪問馬國不少于72小時;訪客不能將有關優(yōu)惠配額轉贈他人使用。有關物品名稱:酒類(不超過1公升)、香煙(不超過225克,相當于200支)、火柴(不超過100根)、化裝品、香皂、牙膏、新衣物(不超過3件)、新鞋(不超過1雙)、用于保健和清潔使用的便攜式電動商品(每種不超過1件)、禮品(價值不超過400馬幣)、私用便攜式商品和設備。
保證金制度。如訪客攜帶了私用需納稅物品,在海關交付相當于稅額30%的保證金可以將有關商品攜帶入境。保證金在出境時返還給有關訪客,前提條件是3個月以內出境,出境時需向海關人員出示有關商品和保證金收據(jù)以及交付30分馬幣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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